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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163号令2022年4月1日起全面执行!
  发布时间:2022-03-21   来源:畅达驾校   人气值:182
公安部第163号令2022年4月1日起全面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公安部第163号令)

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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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公安部发布的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63号令)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2版《办法》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前提下,根据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的程度,对交通违法记分做了调整,相比“2016版”交通违法与记分,2022版记分的交通违法共50项,其中7项记12分,7项记9分,11项记6分,15项记3分,10项记1分。记分类型增加了扣9分、删除了扣2分的违法行为。

在这次调整中

都有哪些与日常出行息息相关

重点都在这里

一、记分下调18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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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原条文: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修改后: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9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6分。


02

原条文:

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12分;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一次记6分。


修改后: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


03

原条文: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修改后: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


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


04

原条文: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


修改后: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一次记9分。


05

原条文: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记12分。


修改后: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记9分。


06

原条文: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12分。


修改后: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9分。


07

原条文: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


修改后: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6分。


08

原条文: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修改后: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3分。


09

原条文: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6分。


修改后: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一次记3分。


10

原条文:

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记6分。


修改后:

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记3分。


11

原条文: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6分。


修改后: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未达到50%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3分。


12

原条文: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6分。


修改后:

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3分。


13

原条文: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修改后: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一次记1分。


14

原条文: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一次记3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3分。


修改后: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1分。


15

原条文: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记3分。


修改后: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一次记1分。


16

原条文: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一次记3分。


修改后: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1分。


17

原条文: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2分。


修改后: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1分。


18

原条文:

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2分。


修改后: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1分。


二、记分上调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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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原条文: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修改后:

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100%的,一次记9分。